《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ღღ★ღ,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ღღ★ღ、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ღღ★ღ,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ღღ★ღ。《纪要》在继承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ღღ★ღ,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ღღ★ღ,主要涉及罪名认定ღღ★ღ、毒品数量ღღ★ღ、含量ღღ★ღ、共同犯罪ღღ★ღ、死刑适用尊龙ღღ★ღ、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ღღ★ღ。结合《纪要》规定ღღ★ღ,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ღღ★ღ、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ღღ★ღ,毒品数量ღღ★ღ、含量问题ღღ★ღ,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ღღ★ღ,自首ღღ★ღ、立功ღღ★ღ,累犯ღღ★ღ、毒品再犯ღღ★ღ,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ღღ★ღ,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ღღ★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ღღ★ღ,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ღღ★ღ,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ღღ★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ღღ★ღ。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ღღ★ღ,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ღღ★ღ,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ღღ★ღ。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ღღ★ღ,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ღღ★ღ,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ღღ★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ღღ★ღ,现就《纪要》的起草背景和经过ღღ★ღ、文件体例ღღ★ღ、起草思路以及修改或者新增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ღღ★ღ。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和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ღღ★ღ,较好地解决了毒品案件审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ღღ★ღ,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ღღ★ღ。近年来ღღ★ღ,随着毒品犯罪形势不断发展变化ღღ★ღ,审判实践中新情况和老问题相互交织ღღ★ღ,对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尤其是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ღღ★ღ。以上两个会议纪要的部分规定略显滞后ღღ★ღ,且对个别争议问题一直未作明确规定ღღ★ღ,已无法完全满足实践需要ღღ★ღ,有必要制定新的指导文件加以解决ღღ★ღ。为研究解决毒品案件审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ღღ★ღ,从2021年上半年开始ღ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新一轮全面调研ღღ★ღ,并先后就制造毒品半成品犯罪死刑适用ღღ★ღ、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件法律适用等问题开展了专项调研ღღ★ღ。
2021年12月ღ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议ღღ★ღ,决定适时召开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ღღ★ღ,总结审判经验ღღ★ღ,出台指导意见ღღ★ღ。为筹备此次会议ღღ★ღ,在前期调研工作基础上ღღ★ღ,经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ღღ★ღ,起草形成了《纪要》稿ღღ★ღ。会前ღღ★ღ,就《纪要》稿向本院相关庭室ღღ★ღ、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ღღ★ღ、最高人民检察院ღღ★ღ、公安部及有关专家学者正式征求了意见ღღ★ღ。会上ღღ★ღ,与会代表对《纪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ღღ★ღ。会后ღღ★ღ,根据与会代表提出的修改建议及各方反馈的书面意见ღღ★ღ,对《纪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ღღ★ღ、完善ღღ★ღ,又召集本院相关庭室ღღ★ღ、最高人民检察院ღღ★ღ、公安部座谈论证ღღ★ღ。其间ღღ★ღ,还就《纪要》稿所涉有关问题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ღღ★ღ,座谈听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ღღ★ღ,征询海关总署ღღ★ღ、农业农村部等有关单位意见ღღ★ღ。在以上工作基础上ღღ★ღ,形成送审稿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ღღ★ღ。2023年5月29日ღ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46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纪要》ღღ★ღ。
关于《纪要》的体例ღღ★ღ,起草过程中曾有两种意见ღღ★ღ。一种意见认为ღღ★ღ,《纪要》可仅就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未规定或规定不尽完善的问题作出补充性规定ღღ★ღ;另一种意见认为播狗ღღ★ღ,应在继承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ღღ★ღ,加以补充完善ღღ★ღ,出台一个统一的指导文件ღღ★ღ。以上两种意见均有一定道理ღღ★ღ,经综合权衡ღღ★ღ,《纪要》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ღღ★ღ,主要考虑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的规定需要系统整合和修改完善ღღ★ღ,且此前两者已是配套适用关系ღღ★ღ,如果再出台一个补充式的指导文件ღღ★ღ,三者并用势必给实践带来较大不便ღღ★ღ;出台统一指导文件ღღ★ღ,为审理毒品案件提供更加系统ღღ★ღ、全面的规范指引ღღ★ღ,更能满足各地审判工作现实需要ღღ★ღ,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ღღ★ღ。
《纪要》坚持守正创新ღღ★ღ,以刑法ღღ★ღ、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ღღ★ღ,系统总结了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等文件的相关内容ღღ★ღ,并充分吸收近年来毒品犯罪调研最新成果ღღ★ღ,立足解决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ღღ★ღ、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相关问题播狗ღღ★ღ。具体思路为ღღ★ღ:一是坚持继承保留ღღ★ღ,做好整理吸收ღღ★ღ。《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中的大部分规定经过司法实践的长期检验ღღ★ღ,被证明是可行的ღღ★ღ、有效的ღღ★ღ,并被各界广泛接受ღღ★ღ,《纪要》在继承保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ღღ★ღ,对其内容作了一定整合和细化ღღ★ღ,对其结构顺序ღღ★ღ、文字表述作了一定调整和规范ღღ★ღ,以使其更好发挥指导作用ღღ★ღ。同时ღღ★ღ,《纪要》也吸收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与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ღღ★ღ。二是坚持与时俱进ღღ★ღ,做好修改完善ღღ★ღ。《纪要》紧跟立法修正及时代步伐ღღ★ღ,对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ღღ★ღ、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ღღ★ღ、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案件的处理ღღ★ღ、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了符合最新立法精神ღღ★ღ、合乎新时代禁毒工作需求的修改ღღ★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ღღ★ღ,做好补充增加ღღ★ღ。《纪要》直面问题和挑战ღღ★ღ,对实践中长期存在ღღ★ღ、一直想解决但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代购蹭吸”行为的定性ღღ★ღ、无毒品实物案件的死刑适用ღღ★ღ、累犯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ღღ★ღ;对近年来新出现的ღღ★ღ、较为突出的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ღღ★ღ、制造毒品半成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等问题ღღ★ღ,条件成熟能够形成共识的ღღ★ღ,也尽可能地加以明确ღღ★ღ。四是坚持实事求是ღღ★ღ,保留探索空间ღღ★ღ。对于毒品犯罪形态认定ღღ★ღ、犯前罪时未成年的毒品再犯认定等问题ღღ★ღ,由于目前依然争议较大ღღ★ღ,《纪要》最终未予规定ღღ★ღ,留待实践继续探索ღღ★ღ。
由于《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整合和修改完善ღღ★ღ,《纪要》正式印发后ღღ★ღ,统一参照执行新纪要ღღ★ღ,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将不再适用ღღ★ღ。
《纪要》坚持宏观性ღღ★ღ、指导性和实用性相结合ღღ★ღ,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文件ღღ★ღ。一方面ღღ★ღ,总结成绩经验ღღ★ღ,分析形势任务ღღ★ღ,统一思想认识ღღ★ღ,并对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提出总体要求ღღ★ღ。同时ღღ★ღ,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ღღ★ღ,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ღღ★ღ,印发《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加强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ღღ★ღ。
引言部分概述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ღღ★ღ,并介绍了《纪要》的出台背景及与此前两个会议纪要的承接关系ღღ★ღ。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ღღ★ღ。强调了禁毒工作的重要意义ღღ★ღ,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ღღ★ღ,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ღღ★ღ,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ღღ★ღ,并从始终坚持党对禁毒工作的绝对领导ღღ★ღ、全面加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ღღ★ღ、持续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ღღ★ღ、不断完善参与禁毒综治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ღღ★ღ,对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作出具体部署ღღ★ღ。
第二至第十三部分是若干具体问题ღღ★ღ。主要包括罪名认定ღღ★ღ,毒品数量ღღ★ღ、含量ღღ★ღ,共同犯罪ღღ★ღ,死刑适用ღღ★ღ,主观明知认定ღღ★ღ,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案件的处理ღღ★ღ,自首ღღ★ღ、立功ღღ★ღ,累犯ღღ★ღ、毒品再犯ღღ★ღ,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ღღ★ღ,涉案财物处理ღღ★ღ、财产刑适用ღღ★ღ,缓刑适用及减刑ღღ★ღ、假释ღღ★ღ,管辖等12个大问题ღღ★ღ。其中ღღ★ღ,罪名认定和死刑适用是核心问题ღღ★ღ。以下对这12个大问题中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的内容ღღ★ღ,择其要者分别予以说明ღღ★ღ。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了走私ღღ★ღ、贩卖ღღ★ღ、运输ღღ★ღ、制造毒品罪上级法院改变选择性罪名的规则ღღ★ღ。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条文修改情况ღღ★ღ,《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作出一定调整ღღ★ღ:第一ღღ★ღ,将规则适用范围扩展到检察机关指控选择性罪名不准确或者顺序不当的情形ღღ★ღ,即同时明确了一审ღღ★ღ、二审两级法院改变选择性罪名的规则ღღ★ღ。第二ღღ★ღ,将《大连会议纪要》中“不得增加罪名”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增加选择性罪名”ღღ★ღ。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01条对于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作出了新的解释ღღ★ღ,即“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ღღ★ღ,并在第2项中明确规定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ღღ★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ღღ★ღ,二审可以改变罪名(包括增加选择性罪名)ღღ★ღ。《纪要》的上述修改符合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ღღ★ღ。第三ღღ★ღ,明确了变更或者增加选择性罪名的限制条件ღღ★ღ:(1)根据“不告不理”的刑事诉讼原则ღღ★ღ,变更或者增加选择性罪名的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已指控相关犯罪事实ღღ★ღ,且该犯罪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ღღ★ღ。(2)变更或者增加选择性罪名ღღ★ღ,需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95条的规定ღღ★ღ,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ღღ★ღ,切实保障被告人ღღ★ღ、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ღღ★ღ。(3)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01条的规定ღღ★ღ,二审变更或者增加选择性罪名的ღღ★ღ,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影响ღღ★ღ。
《纪要》首次明确了一般情况下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行为的定性ღღ★ღ,根据贩卖毒品系有偿转让的本质特征ღღ★ღ,明确了几种特殊的毒品交易形式ღღ★ღ。其中ღღ★ღ,财产性利益的表述参考了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ღღ★ღ,具体包括可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ღღ★ღ。
实践中ღღ★ღ,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互换毒品的情形并不鲜见ღღ★ღ,但此类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ღღ★ღ。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适用ღღ★ღ,《纪要》首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ღღ★ღ,具体包括两种情形ღღ★ღ:第一ღღ★ღ,用毒品向他人换取毒品用于贩卖的ღღ★ღ,被告人在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的同时ღღ★ღ,也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入了毒品,故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ღღ★ღ。需要说明的是ღღ★ღ,对于用毒品向他人换取毒品用于贩卖的ღღ★ღ,毒品数量是否累计计算的问题ღღ★ღ,经研究认为ღღ★ღ,由于双方均在售出(换出)毒品的同时完成了以贩卖为目的买入(换入)另一宗毒品的行为ღღ★ღ,根据刑法中贩卖毒品行为的含义ღღ★ღ,售出和买入的毒品一般均应计入双方贩卖毒品的数量ღღ★ღ,但被告人将买入(换入)的毒品转手卖出时则不应再重复计算毒品数量ღღ★ღ。鉴于目前对该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ღღ★ღ,《纪要》未作明确规定ღღ★ღ。第二ღღ★ღ,双方以吸食为目的互换毒品的行为ღღ★ღ,虽然也包含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的因素ღღ★ღ,但因双方均以吸食为目的换入毒品ღღ★ღ,追求的均为毒品的滥用效用而非获取对价利益ღღ★ღ,而刑法并未将购买少量毒品自吸的行为认定为犯罪ღღ★ღ,故不宜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ღღ★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ღღ★ღ,可以依法认定ღღ★ღ。在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况下ღღ★ღ,毒品数量不累计计算ღღ★ღ。对于是否以吸食为目的互换毒品ღღ★ღ,应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判定ღღ★ღ。
在此问题上ღღ★ღ,《武汉会议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作出较大修改ღღ★ღ。一方面ღღ★ღ,对吸毒者购买ღღ★ღ、运输ღღ★ღ、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分别加以规定ღღ★ღ,即吸毒者在购买ღღ★ღ、运输ღღ★ღ、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ღღ★ღ,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ღღ★ღ,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ღღ★ღ,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ღღ★ღ,处于购买ღღ★ღ、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ღღ★ღ,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ღღ★ღ。另一方面ღღ★ღ,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ღღ★ღ,即直接以毒品数量较大作为认定标准ღღ★ღ,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ღღ★ღ,便于实践操作ღღ★ღ,也加大了对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ღღ★ღ。但在适用《武汉会议纪要》过程中ღღ★ღ,也暴露出以下问题ღღ★ღ:第一ღღ★ღ,规定吸毒者在购买ღღ★ღ、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ღღ★ღ,容易造成仅对正在实施相关行为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误解ღღ★ღ。第二ღღ★ღ,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ღღ★ღ,所涵盖的情形并不全面ღღ★ღ。吸毒者购买ღღ★ღ、运输ღღ★ღ、存储毒品的行为可能是“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准备行为或手段行为ღღ★ღ,也可能是其后续行为或结果行为ღღ★ღ。第三ღღ★ღ,将吸毒者运输超过数量较大标准毒品的行为ღღ★ღ,一律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ღღ★ღ,容易造成运输毒品罪适用的绝对化尊龙ღღ★ღ。
针对以上问题ღღ★ღ,《纪要》对《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ღღ★ღ:一是将原规定中“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改为“因……毒品被查获”ღღ★ღ,这样可以同时包括购买ღღ★ღ、运输ღღ★ღ、存储毒品行为正在进行和实施完毕的情形ღღ★ღ。二是将原规定中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改为“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ღღ★ღ,这样无论是为了实施ღღ★ღ、正在实施还是已经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形都能涵括ღღ★ღ,法网更加严密ღღ★ღ。三是在“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前增加了“一般”二字ღღ★ღ,提醒裁判者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运输毒品罪ღღ★ღ,主要依据毒品数量是否超过较大标准(即合理吸食量)进行判断ღღ★ღ,但为防止例外情况发生ღღ★ღ,也需要根据其实际目的ღღ★ღ、运输距离ღღ★ღ、方式ღღ★ღ、起始地点ღღ★ღ、行程轨迹以及毒品被查获时的具体情况等进行一定的实质判断ღღ★ღ,增强了认定的灵活性和周延性ღღ★ღ。
《大连会议纪要》首次对用物理方法加工ღღ★ღ、配制毒品的行为可构成制造毒品罪作出明确规定ღღ★ღ,织密了打击制造毒品犯罪的刑事法网ღღ★ღ。在此基础上ღღ★ღ,《纪要》删去了《大连会议纪要》中用物理方法加工ღღ★ღ、配制毒品部分的举例内容ღღ★ღ,规定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制造毒品行为ღღ★ღ,主要根据是否以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为目的来判定ღღ★ღ,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ღღ★ღ,以适应实践中制造毒品犯罪手段发展变化的趋势ღღ★ღ。
同时ღღ★ღ,《纪要》规定了用物理方法加工毒品ღღ★ღ、不认定为制造毒品的典型情形ღღ★ღ,以从反面进一步界定制造毒品行为ღღ★ღ。通过添加“辅料”实现增重目的系欺骗购毒者的典型行为ღღ★ღ,将毒品溶于液体隐蔽运输系逃避查缉的典型行为ღღ★ღ,吸毒者为自用而将少量毒品改变形态或者掺入其他成分的ღღ★ღ,应视为滥用毒品的手段ღღ★ღ,对上述行为均不应认定为制造毒品ღღ★ღ。需要说明的是ღღ★ღ:(1)对于为便于销售而通过物理方法使毒品溶解ღღ★ღ、混合ღღ★ღ、吸附于某种物质的行为ღღ★ღ,通常可以被被告人自身的贩卖毒品行为所吸收ღღ★ღ,被告人为帮助他人贩卖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的ღღ★ღ,可以评价为贩毒者的共犯ღღ★ღ,一般不认定为制造毒品ღღ★ღ。(2)《大连会议纪要》规定ღღ★ღ,为便于销售而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行为ღღ★ღ,但《纪要》起草过程中各方普遍认为ღღ★ღ,此类行为若属于精制ღღ★ღ、提纯毒品行为ღღ★ღ,则应认定为制造毒品ღღ★ღ。
代购毒品行为在毒品交易环节广泛存在ღღ★ღ,如何界定此类行为ღღ★ღ,并准确认定其性质ღღ★ღ,对有效打击末端毒品犯罪有重要意义ღღ★ღ。代购并非规范法律术语ღღ★ღ,实践中各方对代购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ღღ★ღ。有的观点将代购毒品行为限定为为他人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未从中牟利的情形ღღ★ღ。有的观点认为代购毒品仅指向托购者事先联系好的贩毒者购买相应毒品的情形ღღ★ღ,即“跑腿型”代购ღღ★ღ。上述理解不完全符合社会公众对代购的一般认知播狗ღღ★ღ,也与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中对代购毒品行为的规定不尽一致ღღ★ღ。《纪要》与以往两个会议纪要一脉相承ღღ★ღ,采用了广义代购概念ღღ★ღ,未从托购者身份ღღ★ღ、购毒目的ღღ★ღ、是否牟利ღღ★ღ、代购行为方式等方面对代购毒品行为作出限定ღღ★ღ。
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ღღ★ღ。《大连会议纪要》对该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ღღ★ღ,《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补充性规定ღღ★ღ。《纪要》对此前两个会议纪要的规定作了体系性的调整和完善ღღ★ღ,加大了对代购毒品牟利行为的惩治力度ღღ★ღ,规范了证据认定标准ღღ★ღ。《纪要》从三个角度对代购毒品行为性质进行不同界定ღღ★ღ:即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为其代购ღღ★ღ,未从中牟利的ღღ★ღ;为他人代购毒品ღღ★ღ,并从中牟利的ღღ★ღ;为他人代购毒品ღღ★ღ,既不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ღღ★ღ,又未从中牟利的ღღ★ღ。
(1)共犯型代购ღღ★ღ。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ღღ★ღ,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的ღღ★ღ,无论是否牟利ღღ★ღ,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ღღ★ღ。《纪要》起草过程中ღღ★ღ,有意见认为ღღ★ღ,对其中从中牟利的ღღ★ღ,不应仅以共犯论处ღღ★ღ。理由是ღღ★ღ:其一ღღ★ღ,被告人此时实施的不仅是帮助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ღღ★ღ,同时也实施了加价或者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行为ღღ★ღ,从严厉打击代购毒品行为的角度ღღ★ღ,应直接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ღღ★ღ;其二ღღ★ღ,对于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并从代购中牟利的被告人以共犯论处ღღ★ღ,对于不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但从代购中牟利的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的上家论处ღღ★ღ,会造成处罚失衡ღღ★ღ。经研究认为ღღ★ღ,上述意见确有道理ღღ★ღ,故《纪要》将《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无论是否牟利”改为“未从中牟利”ღღ★ღ。需要指出的是播狗ღღ★ღ,这里的“未从中牟利”具体包括两种情形ღღ★ღ,一种是未牟利的情形ღღ★ღ;另一种是虽有牟利ღღ★ღ,但未直接从代购行为中牟利的情形ღღ★ღ,如被告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ღღ★ღ,但不是从代购行为中直接牟利ღღ★ღ,而是从后续贩毒行为中牟利的ღღ★ღ,则仍应认定为共犯ღღ★ღ。
(2)从中牟利型代购ღღ★ღ。根据《纪要》规定ღღ★ღ,只要代购者通过加价或变相加价从代购毒品行为中牟利的ღღ★ღ,鉴于其已成为一个独立的转卖环节ღღ★ღ,一律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ღღ★ღ,至于其明知托购者是以贩卖还是以吸食为目的而委托其购买毒品ღღ★ღ,或者不知道也不关心托购者委托其购买毒品的具体目的ღღ★ღ,均在所不问ღღ★ღ。
《纪要》对《武汉会议纪要》中变相加价的界定作了修改ღღ★ღ,扩大了“牟利”的外延ღღ★ღ:其一ღღ★ღ,将“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改为“收取播狗ღღ★ღ、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ღღ★ღ、毒品”ღღ★ღ,特别是将收取ღღ★ღ、私自截留部分毒品直接规定为从中牟利尊龙ღღ★ღ,不再限定于以贩卖为目的ღღ★ღ,进一步限缩了代购毒品牟利行为出罪的范围ღღ★ღ。其二ღღ★ღ,增加了“等方式”的表述ღღ★ღ,将变相加价设置为开放性条款ღღ★ღ,使其包括但又不限于所列举的几种情形ღღ★ღ。此外ღღ★ღ,对牟利高低原则上没有数额要求ღღ★ღ,但接受托购者给予的小额跑腿费ღღ★ღ、辛苦费及价值不大的香烟等物品的ღღ★ღ,鉴于利微ღღ★ღ,与代购毒品牟利行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明显不相匹配ღღ★ღ,也可以不视为牟利ღღ★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ღღ★ღ,对于“代购蹭吸”行为是否属于“从中牟利”ღღ★ღ,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ღღ★ღ。《武汉会议纪要》对此未作明确规定ღღ★ღ。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ღღ★ღ,《纪要》规定代购者收取ღღ★ღ、私自截留部分毒品的ღღ★ღ,属于从中牟利ღღ★ღ,无论其是否出于吸食目的ღღ★ღ。但实践中“代购蹭吸”情形复杂多样ღღ★ღ,不宜一律以贩卖毒品罪论处ღღ★ღ。鉴此ღღ★ღ,《纪要》明确了“代购蹭吸”行为出罪的条件ღღ★ღ,主要考虑ღღ★ღ:其一ღღ★ღ,对于托购者事先联系好贩毒者的“跑腿型”代购,不宜将代购者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ღღ★ღ。其二ღღ★ღ,在托购者购买的毒品仅用于吸食的情况下ღღ★ღ,代购者与托购者也不存在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ღღ★ღ。其三ღღ★ღ,代购者收取ღღ★ღ、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仅供自身吸食ღღ★ღ,其行为虽属获利ღღ★ღ,但实质上相当于吸毒行为和帮助吸毒行为ღღ★ღ,故可不作为犯罪处理ღღ★ღ。关于少量毒品的认定ღღ★ღ,一般理解为明显低于数量较大标准ღღ★ღ。
(3)其他代购毒品行为ღღ★ღ。《纪要》对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作了整合修改ღღ★ღ,将《大连会议纪要》中的“不以牟利为目的ღღ★ღ,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和《武汉会议纪要》中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ღღ★ღ,……ღღ★ღ,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ღღ★ღ、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ღღ★ღ,统一修改为“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ღღ★ღ,代购者亦未从中牟利”ღღ★ღ,不再限定托购者身份为吸毒者ღღ★ღ,涵盖面更广ღღ★ღ。实际上ღღ★ღ,无论代购者是否为吸毒者代购毒品ღღ★ღ,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托购者有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ღღ★ღ,且其未因从中牟利而成为独立的贩卖环节的ღღ★ღ,均只能按照此种情形处理ღღ★ღ,即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ღღ★ღ,因购买ღღ★ღ、存储毒品被查获的ღღ★ღ,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ღღ★ღ;因运输毒品被查获的ღღ★ღ,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ღღ★ღ。《纪要》的规定有利于降低认定难度ღღ★ღ。此外ღღ★ღ,《纪要》在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情形前增加了“一般”二字ღღ★ღ,强调对代购者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也要进行一定的实质判断ღღ★ღ。
需要强调的是ღღ★ღ,《纪要》新增了对代购毒品行为认证规则的规定ღღ★ღ。针对实践中部分贩毒人员购买毒品后辩称系为他人代购ღღ★ღ、试图逃避司法打击的情况ღღ★ღ,《纪要》明确了该类情况证据审查的要点ღღ★ღ,实际增加了被告人提供证据线索的义务ღღ★ღ,并明确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ღღ★ღ、被告人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的ღღ★ღ,依法定罪处罚ღღ★ღ。
近年来ღღ★ღ,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替代滥用问题较为突出ღღ★ღ。同时ღღ★ღ,此类麻精药品的生产ღღ★ღ、销售ღღ★ღ,往往又与群众用药特别是一些危重ღღ★ღ、罕见疾病的治疗息息相关尊龙ღღ★ღ。司法实践中ღღ★ღ,涉麻精药品行为定性问题存在争议ღღ★ღ,个别案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ღღ★ღ,执法办案缺乏明确依据ღღ★ღ,迫切需要加以规范ღღ★ღ。为研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ღღ★ღ,在从严惩处此类犯罪的同时ღღ★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纪要》在相关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武汉会议纪要》原有规定作了较大的增补ღღ★ღ、调整ღღ★ღ。
依法准确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ღღ★ღ,首先必须厘清毒品与麻精药品的关系ღღ★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ღღ★ღ,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ღღ★ღ。因此ღღ★ღ,毒品一定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ღღ★ღ。但是ღღ★ღ,由于部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ღღ★ღ,实践中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并不一定都被用作毒品ღღ★ღ。据此ღღ★ღ,需要从麻精药品的用途和行为的目的两个维度ღღ★ღ,对于涉麻精药品行为的性质进行审查判断ღღ★ღ,确保裁判定性准确ღღ★ღ、罚当其罪ღღ★ღ。
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并不都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ღღ★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ღღ★ღ:“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ღღ★ღ,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ღღ★ღ、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ღღ★ღ。”《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2条规定ღღ★ღ:“本办法所称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ღღ★ღ,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ღღ★ღ,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性潜力且已被滥用的物质ღღ★ღ。”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了解ღღ★ღ,列入麻醉药品目录ღღ★ღ、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中ღღ★ღ,已取得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ღღ★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医疗ღღ★ღ、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开展临床前药物研究的药物ღღ★ღ,以及仅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ღღ★ღ,属于有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ღღ★ღ、精神药品ღღ★ღ,具体范围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或详询该局药品监管司ღღ★ღ;因畜ღღ★ღ、禽医疗ღღ★ღ、教学ღღ★ღ、科研的正当需要而使用的麻醉药品ღღ★ღ,属于有其他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ღღ★ღ,具体范围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兽药质量标准》ღღ★ღ。《纪要》首先根据麻精药品是否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加以划分ღღ★ღ,规定对于走私ღღ★ღ、贩卖ღღ★ღ、运输ღღ★ღ、制造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ღღ★ღ,如海洛因ღღ★ღ、甲基苯丙胺或者非药用类麻精药品的ღღ★ღ,一般可以直接按照毒品犯罪定罪处罚播狗ღღ★ღ。需要注意的是ღღ★ღ,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ღღ★ღ,既包括该麻精药品品种本身没有合法用途的情形ღღ★ღ,也包括该麻精药品品种具有合法用途(如氯胺酮)但系犯罪分子出于非医疗目的非法制造的情形ღღ★ღ。
但是ღღ★ღ,确有证据证明系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ღღ★ღ,未经批准生产研制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ღღ★ღ,未经批准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此类药品ღღ★ღ,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ღღ★ღ、进口的麻精药品而予以销售的ღღ★ღ,虽然严格来说此类麻精药品并不具有合法用途ღღ★ღ,但由于被告人确系出于治疗疾病等目的实施相关行为ღღ★ღ,故可不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ღღ★ღ。根据刑法第142条之一和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解释》)的相关规定ღღ★ღ,上述行为可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ღღ★ღ,可以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ღღ★ღ。需要说明的是ღღ★ღ,实践中认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ღღ★ღ,涉案麻精药品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前述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品种ღღ★ღ,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除此之外具有医疗用途潜力的其他品种ღღ★ღ。
美沙酮ღღ★ღ、艾司唑仑等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ღღ★ღ,通常具有双重属性ღღ★ღ,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ღღ★ღ,被滥用则成为毒品ღღ★ღ。对于涉及此类麻精药品的行为ღღ★ღ,不能一律按照毒品犯罪定罪处罚ღღ★ღ,而需结合行为主体ღღ★ღ、对象ღღ★ღ、目的等因素ღღ★ღ,准确判断其性质ღღ★ღ。据此ღღ★ღ,《纪要》在总体保留《武汉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定修改ღღ★ღ。
一是ღღ★ღ,对于向毒品犯罪分子ღღ★ღ、吸毒人员贩卖或者提供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ღღ★ღ,区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ღღ★ღ,分别作出规定ღღ★ღ。对于一般主体ღღ★ღ,明确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ღღ★ღ,并将明知贩卖对象的身份由隐含条件转予列明ღღ★ღ。对于特殊主体ღღ★ღ,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ღღ★ღ,依法从事生产ღღ★ღ、运输ღღ★ღ、管理ღღ★ღ、使用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人员ღღ★ღ,违反国家规定ღღ★ღ,向吸毒人员无偿提供ღღ★ღ,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有偿提供(如按照定价销售)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ღღ★ღ,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ღღ★ღ、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ღღ★ღ;上述特殊主体向走私ღღ★ღ、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ღღ★ღ,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ღღ★ღ,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ღღ★ღ。
二是ღღ★ღ,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ღღ★ღ,未经许可经营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ღღ★ღ,作出原则性规定ღღ★ღ。在行为人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ღღ★ღ,无论是从行为人ღღ★ღ、用药群体或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看ღღ★ღ,涉案麻精药品均未被视作毒品ღღ★ღ。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ღღ★ღ,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也与毒品犯罪存在明显差异ღღ★ღ,若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ღღ★ღ,显然超出了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和可预见范围ღღ★ღ,也背离常情常理和公众心理预期ღღ★ღ,故《纪要》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不以毒品犯罪论处ღღ★ღ。
需要说明的是ღღ★ღ,《纪要》起草过程中ღღ★ღ,对于能否延续《武汉会议纪要》规定ღღ★ღ,对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ღღ★ღ,存在较大争议ღღ★ღ。一种意见认为ღღ★ღ,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ღღ★ღ,应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规制ღღ★ღ。理由为ღღ★ღ:《2022年药品解释》施行后ღღ★ღ,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不再适用ღღ★ღ。此外ღღ★ღ,此类行为违法程度相对较轻ღღ★ღ,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入罪条件的行为违法程度相对更高ღღ★ღ,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重于妨害药品管理罪ღღ★ღ,故对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ღღ★ღ,会出现量刑倒挂ღღ★ღ。另一种意见认为ღღ★ღ,对于此类行为ღ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ღ,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第1项的规定ღღ★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ღღ★ღ。理由为ღღ★ღ:麻精药品属于特殊药品ღღ★ღ,具有致瘾癖性ღღ★ღ,国家对麻精药品的管制程度远高于普通药品ღღ★ღ,违规经营麻精药品的行为违法程度更高ღღ★ღ,在办理此类案件时ღღ★ღ,应充分考虑麻精药品的特殊性ღღ★ღ,适用特殊规则ღღ★ღ,依法从严惩处ღღ★ღ;近年来麻精药品替代滥用问题日益突出ღღ★ღ,未经许可经营麻精药品的行为是导致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源头ღღ★ღ,且部分无法直接认定为毒品犯罪ღღ★ღ,仅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规制ღღ★ღ,难以发挥有效震慑作用ღღ★ღ,也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实际情况ღღ★ღ;根据禁毒法ღღ★ღ、药品管理法ღღ★ღ、麻精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ღღ★ღ,麻精药品属于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ღღ★ღ,可直接适用刑法第225条第1项的规定定罪处罚ღღ★ღ。还有一种意见认为ღღ★ღ,对于此类行为ღღ★ღ,宜适当保留非法经营罪的适用空间ღღ★ღ,但需在程序上严格控制ღღ★ღ。即确有必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ღღ★ღ,应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ღღ★ღ,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ღღ★ღ,作为法律适用问题ღღ★ღ,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ღღ★ღ。经研究ღღ★ღ,后两种意见在法律适用上效果更佳ღღ★ღ,最后一种意见在程序上更有利于确保相关罪名的准确适用ღღ★ღ。但鉴于目前认识尚不统一ღღ★ღ,《纪要》仅作原则性规定ღღ★ღ。
同时ღღ★ღ,为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ღღ★ღ,防止打击面过大ღღ★ღ,《纪要》在《2022年药品解释》第18条规定的基础上ღღ★ღ,明确对实施带有自救ღღ★ღ、互助性质的此类行为者ღღ★ღ,考虑到其行为目的及患者的实际用药需求ღღ★ღ,即使有一定获利ღღ★ღ,一般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ღღ★ღ;对其中营利目的明显ღღ★ღ,非法经营数额很大ღღ★ღ,获利程度高ღღ★ღ,社会危害大ღღ★ღ,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ღღ★ღ,考虑到其行为性质ღღ★ღ,也应从宽处理ღღ★ღ。
针对实践中犯罪分子利用麻精药品实施抢劫ღღ★ღ、强奸等犯罪的情况ღღ★ღ,《纪要》规定了向实施上述犯罪的人员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ღღ★ღ,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ღღ★ღ:其一ღღ★ღ,择一重罪论处ღღ★ღ。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具有实施抢劫ღღ★ღ、强奸犯罪的故意ღღ★ღ,仍向其出售麻精药品作为犯罪工具ღღ★ღ,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抢劫罪或者强奸罪的共犯的ღღ★ღ,因行为人实际上仅实施了一个行为ღღ★ღ,根据想象竞合犯理论ღღ★ღ,应择一重罪论处ღღ★ღ。其二ღღ★ღ,只构成一罪ღღ★ღ。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贩卖麻精药品ღღ★ღ,对他人获取后用于非法目的仅具有概括认识ღღ★ღ,并不具体知悉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内容的ღღ★ღ,一般仅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ღღ★ღ。实践中ღღ★ღ,一些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主体出售麻精药品ღღ★ღ,并冠以“迷奸水”“听话水”等称谓ღღ★ღ,仅概括知悉他人可能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并非用于医疗目的)ღღ★ღ,不宜认定为共犯ღღ★ღ,仅认定为毒品犯罪ღღ★ღ。如果行为人具有共同抢劫ღღ★ღ、强奸的犯罪故意ღღ★ღ,且提供自己非法持有的毒品作为犯罪工具ღღ★ღ,行为不具有贩卖特征的ღღ★ღ,则仅认定为抢劫罪ღღ★ღ、强奸罪的共犯ღღ★ღ。其三ღღ★ღ,数罪并罚ღღ★ღ。如果有的被告人将麻精药品走私入境后ღღ★ღ,明知他人欲用以实施抢劫ღღ★ღ、强奸等犯罪仍向其提供ღღ★ღ,符合共犯认定条件的ღღ★ღ,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和抢劫罪或者强奸罪数罪并罚ღღ★ღ。
《武汉会议纪要》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ღღ★ღ,对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ღღ★ღ。但在《武汉会议纪要》印发后ღღ★ღ,《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ღღ★ღ、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ღღ★ღ。鉴此ღღ★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在第14条中对《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ღღ★ღ,就上述两个罪名和网络涉毒犯罪的衔接作出规定ღღ★ღ。其中明确规定ღღ★ღ,利用信息网络ღღ★ღ,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ღღ★ღ、注射毒品的网站ღღ★ღ、通讯群组ღღ★ღ,发布组织他人吸食ღღ★ღ、注射毒品的违法活动信息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应当依照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ღღ★ღ,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ღღ★ღ。
但是ღღ★ღ,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ღღ★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ღღ★ღ,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ღღ★ღ,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ღღ★ღ。据此ღღ★ღ,《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第14条规定中的“组织他人吸食ღღ★ღ、注射毒品”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ღღ★ღ,对相关行为不能再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ღღ★ღ。考虑到“引诱ღღ★ღ、教唆ღღ★ღ、欺骗他人吸毒”行为ღღ★ღ,属于刑法该条文中规定的“违法犯罪”ღღ★ღ,利用信息网络ღღ★ღ,设立相关网站ღღ★ღ、通讯群组或者发布相关信息ღღ★ღ,宣传吸毒行为ღღ★ღ、宣扬吸毒感受ღღ★ღ,引诱ღღ★ღ、教唆ღღ★ღ、欺骗他人吸毒的ღღ★ღ,仍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ღღ★ღ。故《纪要》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ღღ★ღ,将“组织他人吸食ღღ★ღ、注射毒品”改为“引诱ღღ★ღ、教唆ღღ★ღ、欺骗他人吸毒”ღღ★ღ。
不同毒品尤其是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ღღ★ღ,对案件处理影响较大ღღ★ღ。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ღღ★ღ,实现罚当其罪ღღ★ღ,《纪要》对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原有规定作了一定修改ღღ★ღ。关于走私ღღ★ღ、贩卖ღღ★ღ、运输ღღ★ღ、制造ღღ★ღ、非法持有不同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ღღ★ღ,主要分为三种情况ღღ★ღ:一是刑法ღღ★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ღღ★ღ,按照相关标准依法定罪量刑ღღ★ღ,保留了《大连会议纪要》原有规定ღღ★ღ。二是刑法ღღ★ღ、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有相关折算标准的ღღ★ღ,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均规定可以直接按照相关标准折算后定罪量刑ღღ★ღ,但是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ღღ★ღ,原有规定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ღღ★ღ。比较典型的是ღღ★ღ,一些新类型毒品ღღ★ღ,折算比例较高ღღ★ღ,但纯度极低ღღ★ღ,直接按照相关折算标准折算后定罪量刑ღღ★ღ,明显罪刑不相适应ღღ★ღ。鉴于折算标准主要是从药理学ღღ★ღ、依赖性角度加以规定ღღ★ღ,未充分考虑滥用情况ღღ★ღ、犯罪形势ღღ★ღ、毒品纯度等社会危害性因素ღღ★ღ,与刑法ღღ★ღ、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在制定依据和效力上均有所不同ღღ★ღ,《纪要》将此类情形修改为参考折算标准ღღ★ღ,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定罪量刑ღღ★ღ。三是既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亦无折算标准的ღღ★ღ,规定应由有关专业机构确定致瘾癖性等相关技术标准ღღ★ღ,由审判人员综合考虑各项社会危害性因素ღღ★ღ,依法定罪量刑ღღ★ღ。
《武汉会议纪要》对未查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作了规定ღღ★ღ。在此基础上ღღ★ღ,《纪要》新增了有关未查获实物案件中毒品数量认定的原则方法和事实表述的一般性规定ღღ★ღ。征求意见过程中ღღ★ღ,各方普遍认为ღღ★ღ,对于有确实ღღ★ღ、充分的证据ღღ★ღ,如被告人供述ღღ★ღ、证人证言ღღ★ღ、账本ღღ★ღ、转账记录ღღ★ღ、通信记录等ღღ★ღ,能够证实毒品交易金额和单价的ღღ★ღ,可以据此认定毒品数量ღღ★ღ,这对于网络毒品犯罪的证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ღღ★ღ。对于制造毒品案件ღღ★ღ,鉴于不同案件中制毒原料品质及制毒技术水平往往存在差异ღღ★ღ,故不应单纯根据制毒原料制成毒品率估算毒品数量ღღ★ღ。确实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毒品具体数量的ღღ★ღ,可以在事实部分客观表述相关犯罪情节ღღ★ღ,表明其罪行严重程度ღღ★ღ。
低纯度毒品的数量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ღღ★ღ,各地对此把握标准和尺度不一ღღ★ღ。征求意见过程中ღღ★ღ,部分法院提出ღღ★ღ,对于含量极低的新类型毒品ღღ★ღ,如果不以纯度折算ღღ★ღ,毒品数量很容易达到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标准ღღ★ღ,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ღღ★ღ。《纪要》起草过程中已注意到上述问题ღღ★ღ,但刑法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ღღ★ღ,当前仍应严格执行刑法有关规定ღღ★ღ。同时ღღ★ღ,《纪要》在保留《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的基础上ღღ★ღ,结合司法解释修订情况和实践需要略作修改ღღ★ღ:其一ღღ★ღ,关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ღღ★ღ,目前是指《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ღღ★ღ,即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ღღ★ღ,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ღღ★ღ。其二ღღ★ღ,将《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的“隐蔽运输”改为“逃避查缉”ღღ★ღ,使适用范围能够涵盖为了隐蔽走私或静态下为了逃避查缉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情形ღღ★ღ;增加“等”字ღღ★ღ,主要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ღღ★ღ,如吸毒人员为了便于吸食而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等情形ღღ★ღ。
此外ღღ★ღ,《纪要》通过指向性规定的方式ღღ★ღ,提示了应对查获毒品进行含量鉴定的案件范围ღღ★ღ,较《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和“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含量鉴定范围有大幅度扩展ღღ★ღ。对于混合型毒品的鉴定与性质认定ღღ★ღ,《纪要》也参考相关规范性文件ღღ★ღ,对《大连会议纪要》原有规定作了一定修改ღღ★ღ,现有规定更加科学ღღ★ღ、严谨ღღ★ღ,更有利于实现罚当其罪ღღ★ღ。
关于共同犯罪问题ღღ★ღ,《纪要》基本吸收了《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ღღ★ღ。一般规定部分ღღ★ღ,主要调整包括ღღ★ღ:一是在主从犯的认定依据问题上ღღ★ღ,新增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被告人ღღ★ღ,不能因其具有累犯ღღ★ღ、毒品再犯等从重处罚情节而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按主犯处罚的规定ღღ★ღ,提示不能将人身危险性因素作为区分主从犯的考量因素ღღ★ღ。二是在主从犯的毒品数量认定问题上ღღ★ღ,强调并非对所有共同犯罪人均按照涉案毒品的总数量认定处罚ღღ★ღ,进一步提示对各共同犯罪人应根据其具体地位ღღ★ღ、作用ღღ★ღ、参与犯罪情况准确认定毒品数量ღღ★ღ。三是在主从犯的处罚原则问题上ღღ★ღ,强调对于有多名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ღღ★ღ,应进一步区分主犯中罪行更为严重者ღღ★ღ,通过合理ღღ★ღ、平衡的量刑梯次实现罚当其罪ღღ★ღ。同时ღღ★ღ,对于从犯的处罚不能仅根据涉案毒品数量简单跨案比较ღღ★ღ,仍应以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准确适用刑罚ღღ★ღ,依法体现从宽ღღ★ღ。
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问题ღღ★ღ,《纪要》对《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作了个别修改ღღ★ღ:一是在原文对居间介绍者ღღ★ღ、居中倒卖者的特征作概括性规定后ღღ★ღ,增加了对居间介绍具体行为方式的列举式规定ღღ★ღ,并丰富了居中倒卖者的行为特征ღღ★ღ,以便于实践掌握ღღ★ღ。二是对于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的居间介绍者ღღ★ღ,根据其发挥的实际作用ღღ★ღ,进一步细化ღღ★ღ、完善了有关其行为定性的规定ღღ★ღ。仅将为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提供购毒信息或者介绍认识贩毒者的情形ღღ★ღ,规定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ღღ★ღ,而对同时与贩毒者存在共谋并有实际联络ღღ★ღ、促成交易行为的ღღ★ღ,规定应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ღღ★ღ,加大了对后一类行为的处罚力度ღღ★ღ。
《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ღღ★ღ,《纪要》对此进行了整合完善ღღ★ღ,并在总结近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ღღ★ღ,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ღღ★ღ。《纪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ღღ★ღ,从犯罪性质ღღ★ღ、犯罪分子特点和犯罪情节三个方面明确了打击重点ღღ★ღ,重申要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ღღ★ღ。同时ღღ★ღ,《纪要》提出在毒品死刑案件审判中也要全面ღღ★ღ、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尊龙ღღ★ღ,体现区别对待ღღ★ღ,做到罚当其罪ღღ★ღ,明确了死刑适用的总体要求和考虑的具体因素ღღ★ღ。需要说明的是ღღ★ღ,《纪要》中的死刑均指死刑立即执行ღღ★ღ。
《纪要》规定了毒品死刑案件坚持的量刑标准ღღ★ღ,细化了宽严两方面适用死刑的一般规则ღღ★ღ,明确了证据要求ღღ★ღ。
(1)关于死刑适用有关数量标准ღღ★ღ。《纪要》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ღღ★ღ,针对不同数量层级ღღ★ღ,匹配了轻重有别的“其他情节”ღღ★ღ,从宽严两方面规范死刑适用ღღ★ღ。毒品数量“巨大”标准主要针对案情复杂ღღ★ღ、涉案人员较多的毒品案件而设置ღღ★ღ,体现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层次化ღღ★ღ、精细化ღღ★ღ,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毒品犯罪形势和惩治毒品犯罪的实际需要ღღ★ღ,按照基础数量标准的一定倍数掌握ღღ★ღ。与以往不同的是ღღ★ღ,《纪要》基于规范死刑适用的考虑ღღ★ღ,经认真研究未再设置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标准ღღ★ღ。
(2)关于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ღღ★ღ。《纪要》在《大连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ღღ★ღ,分别以毒品数量“接近”“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为标准ღღ★ღ,规定了两种情形ღღ★ღ。其一ღღ★ღ,对于“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ღღ★ღ,应理解为略低于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ღღ★ღ,但不能有较大差距ღღ★ღ。对于具有累犯ღღ★ღ、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ღღ★ღ,在决定死刑适用时ღღ★ღ,也应根据其前罪的性质和罪行轻重体现区别对待ღღ★ღ,不能简单化ღღ★ღ、一刀切ღღ★ღ。其二ღღ★ღ,鉴于“达到”涵盖了毒品数量刚超过和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较多的情况ღღ★ღ,《纪要》将《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ღღ★ღ,改为“刚超过”ღღ★ღ,以与后文的严重情节相匹配ღღ★ღ。同时ღღ★ღ,根据《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第4条的规定ღღ★ღ,对该数量标准下可以判处死刑的具体情节作了调整ღღ★ღ,其中《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在毒品犯罪中诱使ღღ★ღ、容留多人吸毒”的情节ღღ★ღ,根据该解释规定精神ღღ★ღ,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ღღ★ღ,故不再作为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规定ღღ★ღ。
(3)关于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情形ღღ★ღ。对于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ღღ★ღ,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情形ღღ★ღ,《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相关规定作了较大修改ღღ★ღ,将原规定的9种情形减为5种ღღ★ღ,其中删除2种ღღ★ღ、调位2种ღღ★ღ,并对保留的除兜底项之外的4种情形均作了修改ღღ★ღ。其一ღღ★ღ,关于删除的情形ღღ★ღ。删除原第5项的主要考虑是ღღ★ღ,以贩养吸的被告人主要是指为获取吸食毒品所需资金而少量贩卖毒品的被告人ღღ★ღ,对于贩卖毒品数量达到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有吸毒情节的被告人ღღ★ღ,不宜认定为以贩养吸者ღღ★ღ,且吸毒情节对其贩卖毒品数量认定的影响并不大ღღ★ღ,这与《武汉会议纪要》加大对吸毒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的精神一致ღღ★ღ。删除原第8项的主要考虑是ღღ★ღ,对于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ღღ★ღ,可以按照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的一般原则予以规范ღღ★ღ,故不再专门规定ღღ★ღ。其二ღღ★ღ,关于调位的情形ღღ★ღ。考虑到原第6项关于毒品犯罪初犯从宽的规定在受指使ღღ★ღ、雇用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等部分作了专门强调ღღ★ღ,故在一般规定部分将其并入兜底情形ღღ★ღ。将原第7项关于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的规定ღღ★ღ,移至该节专门予以规定ღღ★ღ。其三ღღ★ღ,关于修改的情形ღღ★ღ。《纪要》将第1项“具有自首ღღ★ღ、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中的“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删除ღღ★ღ,主要考虑重要坦白情节已在第2项中作出规定ღღ★ღ,从犯系法定应当从宽处罚的情节ღღ★ღ,与本条可以不判处死刑的前提不对应ღღ★ღ,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通过兜底项解决ღღ★ღ。将第2项“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ღღ★ღ,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ღღ★ღ,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中的“已查获”改为“已查明”ღღ★ღ。“已查明”既包括已查获毒品的情况ღღ★ღ,也包括虽未查获毒品但司法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已掌握涉案毒品犯罪的情况ღღ★ღ,与下文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相对应ღღ★ღ。将第3项中毒品“含量极低”改为“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ღღ★ღ,将该项中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改为“纯度明显偏低”ღღ★ღ,用语更加规范ღღ★ღ,涵盖范围也更广ღღ★ღ。将第4项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表述ღღ★ღ,改为因“受隐匿身份人员引诱”ღღ★ღ,增加了“不排除”受引诱的情形ღღ★ღ,并进一步明确了原本意图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未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前提ღღ★ღ。
(4)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据要求ღღ★ღ。审理毒品死刑案件要高度重视案件证据质量ღღ★ღ,坚持证据认定的最高标准和证据审查的最严要求ღღ★ღ。毒品实物既是证实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铁证ღღ★ღ,也是量刑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保障ღღ★ღ。对于死刑案件ღღ★ღ,未查获毒品实物的ღღ★ღ,无法进行毒品成分和含量鉴定ღღ★ღ,难以确保涉案物品均系毒品ღღ★ღ,也不能排除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能ღღ★ღ。为进一步提高毒品死刑案件证据质量ღღ★ღ,《纪要》新增了对于全案未查获毒品的ღღ★ღ,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规定ღღ★ღ。规定中使用了“一般”的表述ღღ★ღ,为个别特殊案件保留了一定死刑适用空间ღღ★ღ。
《纪要》对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作了整合完善ღღ★ღ,强调重申了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重点ღღ★ღ,进一步规范了受指使ღღ★ღ、雇用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ღღ★ღ。
(1)强调突出运输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ღღ★ღ。《纪要》从犯罪性质ღღ★ღ、犯罪情节ღღ★ღ、犯罪分子类型等方面ღღ★ღ,进一步重申了运输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ღღ★ღ。强调对于运输毒品犯罪ღღ★ღ,要聚焦打击锋芒ღღ★ღ,将死刑适用于其中罪行极其严重者ღღ★ღ。
(2)进一步明确了受指使ღღ★ღ、雇用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ღღ★ღ。提出了整体审视ღღ★ღ、综合考量ღღ★ღ,不搞“唯数量ღღ★ღ、数额论”的原则ღღ★ღ。即要将受指使ღღ★ღ、雇用者的运输毒品行为置于整个毒品犯罪链条中审视ღღ★ღ,充分考虑其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ღღ★ღ,防止单纯根据运毒数量ღღ★ღ、取酬数额决定刑罚的轻重ღღ★ღ。实践中ღღ★ღ,要做到“两个区别对待”ღღ★ღ,即一方面要严格区分受指使ღღ★ღ、雇用运毒者与幕后的指使ღღ★ღ、雇用者和出资ღღ★ღ、所有者ღღ★ღ,做到区别对待ღღ★ღ;同时ღღ★ღ,也要对受指使ღღ★ღ、雇用运毒者做到进一步区别对待ღღ★ღ,确保死刑的精准适用ღღ★ღ。
(3)细化了确属受指使ღღ★ღ、雇用运输毒品可不判处死刑的情形ღღ★ღ。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对运输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规定较为原则ღღ★ღ,为回应各地进一步细化运输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呼声ღღ★ღ,《纪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了列举式规定ღღ★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ღღ★ღ。在所列4种情形中ღღ★ღ,被告人明显处于从属ღღ★ღ、辅助ღღ★ღ、被支配地位或者具有初犯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ღღ★ღ,主观恶性较小ღღ★ღ,在决定死刑适用时应予区别对待ღღ★ღ。
(4)修改了对不排除受指使ღღ★ღ、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的条件ღღ★ღ。为防止“唯数量论”ღღ★ღ,《纪要》对《武汉会议纪要》中以毒品数量是否达到巨大标准ღღ★ღ,作为此类案件判处被告人死刑的重要依据的规定ღღ★ღ,作出较大修改ღღ★ღ。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ღღ★ღ,《纪要》规定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ღღ★ღ、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ღღ★ღ,具备上述所列4种情形之一的ღღ★ღ,也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ღღ★ღ。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ღღ★ღ:一是“不能排除”并不是无根据的推测ღღ★ღ,同样要求有一定证据证明ღღ★ღ;二是实践中不排除受雇的情形较为普遍ღღ★ღ,而确属受雇的证明标准往往较难达到ღღ★ღ;三是两者主要是证明标准上的差异ღღ★ღ,取决于案件的客观情况ღღ★ღ,多数情况下并不以被告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ღღ★ღ。
《大连会议纪要》对制造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和既未遂认定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ღღ★ღ。近年来ღღ★ღ,制造毒品犯罪呈现一些新特点ღღ★ღ,制造毒品半成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较为突出ღღ★ღ。《纪要》在守正的基础上ღღ★ღ,结合实践ღღ★ღ,明确了一些新的裁判规则ღღ★ღ。
(1)明确了制造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总体原则ღღ★ღ。《纪要》强调ღღ★ღ,审判时对此类源头性犯罪要充分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ღღ★ღ,并首次规定了制造毒品犯罪决定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各项因素ღღ★ღ。
(2)沿用了《大连会议纪要》关于制造毒品既遂标准的规定ღღ★ღ。为体现严惩政策导向ღღ★ღ,重申已经制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ღღ★ღ,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ღღ★ღ。需要说明的是ღღ★ღ,审判工作中之所以要对毒品成品ღღ★ღ、半成品和粗制毒品等进行区分ღღ★ღ,主要是为了准确评价被告人的罪行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ღღ★ღ,从而准确适用刑罚ღღ★ღ。根据征求有关机构意见情况ღღ★ღ,毒品成品通常是指制造毒品过程中形成的可直接滥用的最终产物ღღ★ღ;毒品半成品通常是指制造毒品过程中形成的含有毒品成分ღღ★ღ,但尚不能直接滥用的中间产物ღღ★ღ;粗制毒品ღღ★ღ,系《大连会议纪要》提出的概念ღღ★ღ,当前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制造毒品过程中形成的ღღ★ღ,尚不宜直接滥用ღღ★ღ,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工ღღ★ღ,去除杂质ღღ★ღ、改进外观的接近毒品成品的产物ღღ★ღ。
(3)根据制出物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死刑适用规则ღღ★ღ。之所以作这种区分ღღ★ღ,主要考虑制造毒品案件中ღღ★ღ,制出和未制出毒品成品的案件在量刑尤其是死刑适用问题上应当有所区别ღღ★ღ。一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ღღ★ღ。《纪要》在《大连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ღღ★ღ,增加了“无从宽处罚情节”的限定ღღ★ღ,更为严谨ღღ★ღ、全面ღღ★ღ。对于已制出毒品成品的案件ღღ★ღ,既包括制出成品并被现场查获的情形ღღ★ღ,也包括经查实已制出成品但因被转移或销售而未被查获的情形ღღ★ღ。但第二种情形同样受到前述“全案未查获毒品”案件死刑适用证据标准的规制ღღ★ღ。二是不得判处死刑的情形ღღ★ღ。对于仅制出毒品半成品的按照犯罪既遂论处ღღ★ღ,是司法上为了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犯罪而作出的一种拟制性规定ღღ★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制出毒品成品ღღ★ღ,仅查获毒品半成品的ღღ★ღ,被告人能否制出成品以及能够制出多少成品通常处于不确定状态ღღ★ღ;无法制出毒品成品的ღღ★ღ,社会危害较制出毒品成品的也有较大差异ღღ★ღ。因此ღღ★ღ,对于仅制出毒品半成品的ღღ★ღ,即使按照犯罪既遂处理ღღ★ღ,但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却不能降格以求ღღ★ღ。实践中ღღ★ღ,对于专门制造毒品半成品进行贩卖的案件能否适用死刑ღღ★ღ,存在认识分歧ღღ★ღ。经研究认为ღღ★ღ,此类犯罪与后续制造毒品成品或者直接贩卖毒品成品的犯罪在社会危害上仍有一定区别ღღ★ღ,一般不宜直接判处死刑ღღ★ღ;但是ღღ★ღ,如果被告人与其他制造ღღ★ღ、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ღღ★ღ,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ღღ★ღ,可以依法判处ღღ★ღ。三是慎用死刑的情形ღღ★ღ。即制出毒品成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ღღ★ღ,或者仅制出粗制毒品的ღღ★ღ。研究认为ღღ★ღ,查获和经查实此前制出的毒品成品数量较低的ღღ★ღ,由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ღღ★ღ,原则上不宜判处死刑ღღ★ღ;只有毒品成品达到一定数量ღღ★ღ,且半成品数量巨大ღღ★ღ、纯度较高的ღღ★ღ,才具有同等社会危害ღღ★ღ,可以考虑判处死刑ღღ★ღ。仅制出粗制毒品的ღღ★ღ,鉴于其已较为接近毒品成品ღღ★ღ,仅在品质ღღ★ღ、外观上与成品存在一定差别ღღ★ღ,与仅制出毒品半成品的案件量刑时不能等量齐观播狗ღღ★ღ,故《纪要》保留了对仅制出粗制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空间ღღ★ღ。但仅制出粗制毒品的ღღ★ღ,与制出毒品成品的在社会危害的现实性ღღ★ღ、紧迫性上也有差别ღღ★ღ,故在决定死刑适用时仍应慎重ღღ★ღ。
此外ღღ★ღ,《纪要》充分吸收了大连ღღ★ღ、武汉两个会议纪要关于毒品共同犯罪ღღ★ღ、上下家犯罪和新类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相关规定ღღ★ღ,并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ღღ★ღ,作了细化ღღ★ღ、完善ღღ★ღ。
本部分是新增规定ღღ★ღ,旨在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ღღ★ღ,实现罪刑均衡ღღ★ღ、罚当其罪ღღ★ღ。从立法本意看ღღ★ღ,《刑法修正案(八)》是将死缓限制减刑作为死刑替代措施而设置的ღღ★ღ,主要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ღღ★ღ。因此ღღ★ღ,实践中有的地方在对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累犯适用限制减刑的问题上畏手畏脚ღღ★ღ。但也有个别法院由于没有吃透立法精神和制度意旨ღღ★ღ,存在不恰当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情况ღღ★ღ。《纪要》结合立法意旨ღღ★ღ,将武装掩护毒品犯罪ღღ★ღ、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ღღ★ღ、曾因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3种具有暴力犯罪因素的情形纳入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累犯适用限制减刑的范围ღღ★ღ,引导各地规范适用ღღ★ღ;同时ღღ★ღ,用“等”字为诸如涉案毒品数量巨大ღღ★ღ,因量刑平衡ღღ★ღ、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等客观原因而判处死缓等情形预留了适用空间ღღ★ღ,以充分发挥其死刑替代功能ღღ★ღ。起草过程中ღღ★ღ,根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情况ღღ★ღ,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ღღ★ღ,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限制减刑ღღ★ღ,属于具体法律适用问题ღღ★ღ。《纪要》规定符合刑法规定播狗ღღ★ღ,契合立法精神ღღ★ღ。
毒品犯罪隐蔽性较强ღღ★ღ,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ღღ★ღ,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的情况时有发生ღღ★ღ,给证据审查认定带来困难ღღ★ღ。而明知与否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的界定ღღ★ღ,是审理毒品案件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ღღ★ღ。《纪要》在吸收《大连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ღღ★ღ,对主观明知认定问题作出专节规定ღღ★ღ,明确了运用证据证明明知和运用推定认定明知的基本原则以及需要综合分析考虑的因素ღღ★ღ,并完善了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ღღ★ღ。主要修改为ღღ★ღ:
1.丰富完善了运用证据证明明知的原则ღღ★ღ。《纪要》规定ღღ★ღ,对于被告人否认明知是毒品的案件ღღ★ღ,首先应当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加以证明ღღ★ღ,并列举了据以判断明知的证据种类ღღ★ღ。其中ღღ★ღ,对于被告人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情形ღღ★ღ,《大连会议纪要》将其作为推定明知内容加以规定ღღ★ღ,《纪要》根据实践反映ღღ★ღ,将其调整为运用证据认定明知的判断因素ღღ★ღ。
2.对运用推定认定明知提出新要求ღღ★ღ。首先ღღ★ღ,《纪要》强调ღღ★ღ,在综合运用在案证据仍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知是毒品时ღღ★ღ,才可以运用推定来认定明知ღღ★ღ,防止盲目扩大推定适用范围ღღ★ღ。其次ღღ★ღ,新增了运用推定认定明知应当注意审查反证能否成立的提示性内容ღღ★ღ,防止不当运用推定ღღ★ღ,导致认定错误ღღ★ღ。再者ღღ★ღ,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ღღ★ღ,对于运用推定认定明知的案件ღღ★ღ,在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更要特别慎重ღღ★ღ,这是坚持死刑案件最高证据标准的具体体现ღღ★ღ。
3.对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加以完善ღღ★ღ。《纪要》将《大连会议纪要》列举的10种情形修改整合为8种ღღ★ღ,特别是针对物流寄递逐渐成为毒品贩运重要方式的新特点ღღ★ღ,增加了相关内容ღღ★ღ。其中ღღ★ღ,第1项是由《大连会议纪要》第1项规定修改完善而来ღღ★ღ,增加了邮局ღღ★ღ、快递站点等场所和运输ღღ★ღ、寄递等行为方式ღღ★ღ;第2项是由《大连会议纪要》第2项ღღ★ღ、第8项规定合并而来ღღ★ღ;第3项是由《大连会议纪要》第3项规定修改完善而来ღღ★ღ,增加了藏匿ღღ★ღ、试图销毁携带的物品以及弃车逃离等行为方式ღღ★ღ;第4项是《大连会议纪要》第6项ღღ★ღ、第7项规定合并而来ღღ★ღ;第5项是《大连会议纪要》第9项规定修改完善而来ღღ★ღ,增加了采用虚假物品名称的手段和寄递的行为方式ღღ★ღ;第6项属于新规定ღღ★ღ,专门对指使ღღ★ღ、雇用他人运输毒品或者指使ღღ★ღ、雇用他人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者的推定明知作出规定ღღ★ღ;第7项是《大连会议纪要》第5项规定修改完善而来ღღ★ღ,增加了寄递物品或者代为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等行为方式ღღ★ღ。《纪要》起草过程中ღღ★ღ,有意见提出ღღ★ღ,将“故意销毁毒品ღღ★ღ、手机ღღ★ღ、电脑等物证”增加规定为推定明知情形ღღ★ღ。经研究ღღ★ღ,根据“故意销毁毒品”推定明知ღღ★ღ,某些情况下恐有重复推定之嫌ღღ★ღ,故仅在《纪要》第3项中增加了“试图”销毁携带物品的规定ღღ★ღ;根据故意销毁手机ღღ★ღ、电脑等情形较难直接得出明知是毒品的推断ღღ★ღ,故未予增加ღღ★ღ。
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侦查措施ღღ★ღ,刑事诉讼法也对其适用作出规范ღღ★ღ,包括隐匿身份人员不得诱使他人犯罪ღღ★ღ。审理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的案件ღღ★ღ,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犯意如何产生ღღ★ღ、毒品数量如何确定以及隐匿身份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所起作用ღღ★ღ。对于存在犯罪引诱情形的ღღ★ღ,应当根据犯罪引诱的内容及后果ღღ★ღ,区分不同情形加以处理ღღ★ღ。
1.关于不存在犯罪引诱的案件ღღ★ღ。《纪要》仍规定应依法处理ღღ★ღ,同时将《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改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正在准备或者已经着手实施毒品犯罪”ღღ★ღ,以准确界定其适用范围ღღ★ღ。
2.关于存在犯意引诱的案件ღღ★ღ。《纪要》结合刑诉法规定ღღ★ღ,修改完善了犯意引诱的含义ღღ★ღ。鉴于《大连会议纪要》对此类案件所采用的“量刑减让”救济模式ღღ★ღ,与2012年修正后的刑诉法明确犯意引诱为非法取证手段的规定不协调ღღ★ღ,《纪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ღღ★ღ,改为采用排除非法证据的救济模式ღღ★ღ,同时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ღღ★ღ。在排除的对象上ღღ★ღ,包括隐匿身份人员向被引诱人提供的毒品ღღ★ღ、毒资ღღ★ღ,被引诱人从隐匿身份人员提供的渠道购买的毒品以及隐匿身份人员证实被引诱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材料ღღ★ღ。排除上述证据后达不到认定被引诱人有罪的证明标准的ღღ★ღ,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ღღ★ღ、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ღღ★ღ。鉴于“双套引诱”根据当前规定已无特殊评价意义ღღ★ღ,故不再专门规定ღღ★ღ。
3.关于存在数量引诱的案件ღღ★ღ。《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作了修改ღღ★ღ: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数量引诱的含义ღღ★ღ。二是在应当从轻处罚前增加了“一般”二字ღღ★ღ,主要考虑如果被告人原本意图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已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ღღ★ღ,且论罪应处死刑的ღღ★ღ,即使其因为受到数量引诱而实施了更大数量的毒品犯罪ღღ★ღ,通常也无从轻处罚的空间ღღ★ღ。三是新增提示性规定ღღ★ღ,即对于因受“数量引诱”而实施了对应更高量刑幅度或刑种的毒品犯罪的被告人ღღ★ღ,在量刑时更应充分体现从宽ღღ★ღ。
4.关于存在间接引诱的案件ღღ★ღ。《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了被告人受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ღღ★ღ,但没有明确间接引诱的含义ღღ★ღ。根据征求意见情况ღღ★ღ,《纪要》首次规定了间接引诱的含义ღღ★ღ,以强化对审判实践的指导ღღ★ღ。在类型上ღღ★ღ,间接引诱应既包括犯意引诱ღღ★ღ,也包括数量引诱ღღ★ღ。人员范围方面ღღ★ღ,共同犯罪人和贩卖毒品的上下家均可以受到间接引诱ღღ★ღ。
此外ღღ★ღ,针对实践中其他不规范使用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的情形ღღ★ღ,《纪要》也作了原则性规定ღღ★ღ,系新规定ღღ★ღ。
自首不仅反映出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ღღ★ღ,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ღღ★ღ,对于毒品案件的侦破和证据收集认定更是具有独特司法价值ღღ★ღ。鉴此ღღ★ღ,《纪要》规定ღღ★ღ,对自首的毒品案件被告人ღღ★ღ,一般应当依法从宽处罚ღღ★ღ;对于实践中积极响应司法机关发布的敦促投案自首通告ღღ★ღ,构成自首的被告人ღღ★ღ,应当充分考虑其投案自首行为反映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和其他在逃人员的示范感召意义ღღ★ღ,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ღღ★ღ;即使有的被告人因相关原因而未认定为自首ღღ★ღ,对其投案情节ღღ★ღ,也要尽可能地兑现政策ღღ★ღ。这有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ღღ★ღ、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ღღ★ღ。
关于立功情节ღღ★ღ。《纪要》首次明确了毒品犯罪立功认定的基本原则和特殊考虑ღღ★ღ。同时ღღ★ღ,根据毒品犯罪形势发展变化ღღ★ღ,在原有的几种典型立功情形的规定中ღღ★ღ,增加了新的行为方式和内容ღღ★ღ。对于其他司法解释ღღ★ღ、规范性文件已经规定的立功情形ღღ★ღ,则不再重复列举ღღ★ღ。其中ღღ★ღ,经现场指认ღღ★ღ、辨认抓获ღღ★ღ、约至指定地点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构成立功的情形ღღ★ღ,均源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ღღ★ღ,《纪要》增加了通过即时视频通讯方式指认ღღ★ღ、辨认和约至指定地点的内容ღღ★ღ;配合稳控抓获的情形吸收了《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ღღ★ღ,考虑到毒品犯罪分子警惕性较高ღღ★ღ,将其约至指定地点难度较大ღღ★ღ,《纪要》明确只要能够按照司法机关安排通过打电话ღღ★ღ、发信息或即时通讯等方式稳控对方ღღ★ღ,对抓获该人员起到实质性协助作用ღღ★ღ,就可以认定构成协助抓捕型立功ღღ★ღ。同时ღღ★ღ,《纪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ღღ★ღ,总结了可以认定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ღღ★ღ,构成立功的两种情形ღღ★ღ:一是被告人到案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投案的情形ღღ★ღ,主要考虑该行为体现了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态度和立功赎罪的意愿ღღ★ღ,对节约司法资源ღღ★ღ、高效打击犯罪的作用不小于协助抓捕行为尊龙ღღ★ღ,同时也能促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ღღ★ღ,故可认定为有利于国家ღღ★ღ、社会的突出表现ღღ★ღ。二是被告人提供线索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的情形ღღ★ღ,主要考虑在此种情况下ღღ★ღ,被告人的行为有效防止了大量毒品流入社会ღღ★ღ、危害他人ღღ★ღ,同时也从源头上杜绝了有人继续利用该宗毒品实施犯罪的可能性ღღ★ღ,故亦可认定为有利于国家ღღ★ღ、社会的突出表现ღღ★ღ。需要注意的是ღღ★ღ,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毒品犯罪过程中藏匿毒品ღღ★ღ,到案后又带领公安机关查获其所藏匿的毒品的ღღ★ღ,不能认定为立功ღღ★ღ。
考虑到毒品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的特殊性ღღ★ღ,对于被告人提供共同犯罪人ღღ★ღ,尤其是上下家的基本情况ღღ★ღ,或者提供犯罪前ღღ★ღ、犯罪中使用ღღ★ღ、掌握的上述人员的联络方式ღღ★ღ、藏匿地址的ღღ★ღ,根据相关规定ღღ★ღ,虽不认定构成立功ღღ★ღ,但体现了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ღღ★ღ,且对开展延伸侦查ღღ★ღ、抓捕其他涉案人员有积极价值ღღ★ღ,故规定量刑时可酌情考虑ღღ★ღ。
关于立功情节对量刑的影响ღღ★ღ。《纪要》丰富完善了《大连会议纪要》的原有规定ღღ★ღ,新增了判断“功是否足以抵罪”的具体考量因素ღღ★ღ,即以被告人的罪行严重程度和主观恶性ღღ★ღ、人身危险性为基础ღღ★ღ,结合其立功类型ღღ★ღ、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ღღ★ღ。
《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对累犯和毒品再犯问题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ღღ★ღ,《纪要》在以往两个会议纪要规定基础上ღღ★ღ,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ღღ★ღ。
1.为弥补原有规定关于再犯成立时段的缺漏ღღ★ღ,增加了“赦免后”和“缓刑考验期满后”的内容ღღ★ღ。需要说明的是ღღ★ღ,因走私ღღ★ღ、贩卖ღღ★ღ、运输ღღ★ღ、制造ღღ★ღ、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ღღ★ღ,在服刑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ღღ★ღ,也应认定为毒品再犯ღღ★ღ,但该情况较为少见ღღ★ღ,不具典型性ღღ★ღ,故未作明确规定ღღ★ღ。
2.新增了累犯和毒品再犯竞合的情形ღღ★ღ。《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了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和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两种竞合情形ღღ★ღ。《纪要》新增了因不同现行犯罪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情形ღღ★ღ。累犯和毒品再犯是不同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ღღ★ღ,成立条件不同ღღ★ღ,从重处罚幅度也存在差异ღღ★ღ。根据2021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ღღ★ღ,对于累犯应增加基准刑的10%-40%ღღ★ღ,对于毒品再犯应增加基准刑的10%-30%ღღ★ღ。《纪要》考虑被告人具有不同犯罪前科或者同时犯数罪的情况ღღ★ღ,区分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的三种情形ღღ★ღ,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从重处罚规则ღღ★ღ。对于因不同现行犯罪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情形ღღ★ღ,《纪要》规定ღღ★ღ,应当对其所犯各罪分别从重处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ღღ★ღ。有意见提出ღღ★ღ,累犯和再犯是对人的评价ღღ★ღ,而不是对罪的评价ღღ★ღ,被告人因不同现行犯罪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ღღ★ღ,不能对不同犯罪分别从重处罚ღღ★ღ,而应对被告人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时总体从重处罚ღღ★ღ。经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ღღ★ღ,《纪要》规定符合《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ღღ★ღ,即先适用量刑情节确定各罪应当判处的刑罚ღღ★ღ,再依法数罪并罚ღღ★ღ。
毒品犯罪的暴利性是导致毒品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ღღ★ღ。依法追缴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ღღ★ღ,充分适用财产刑ღღ★ღ,是惩治毒品犯罪分子ღღ★ღ、遏制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ღღ★ღ。《纪要》重申了应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制裁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ღღ★ღ,在整合《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ღღ★ღ,对原有规定作出较大的增补和调整ღღ★ღ,目的在于切实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ღღ★ღ,实现涉案财物依法处理ღღ★ღ、财产刑量刑规范ღღ★ღ、执行到位ღღ★ღ。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包括ღღ★ღ:
1.对涉案财物处理ღღ★ღ、财产刑适用提出更加严格的工作要求ღღ★ღ。一方面ღღ★ღ,要求加强证据收集ღღ★ღ、审查ღღ★ღ,在做好涉毒资产审查认定工作的基础上ღღ★ღ,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ღღ★ღ。另一方面ღღ★ღ,要求充分适用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ღღ★ღ,确保财产刑与主刑及被告人的犯罪性质ღღ★ღ、情节ღღ★ღ、获利程度等相匹配ღღ★ღ,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财产或者其财产难以查清ღღ★ღ、难以分割ღღ★ღ、难以执行就不判处财产刑ღღ★ღ,也不能因此判处与主刑不相匹配的财产刑ღღ★ღ。
2.依法扩大了涉毒资产的追缴范围ღღ★ღ。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ღღ★ღ,明确对于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毒品犯罪涉案财物用于投资ღღ★ღ、置业ღღ★ღ,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ღღ★ღ;或者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毒品犯罪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ღღ★ღ、置业ღღ★ღ,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ღღ★ღ,均应予以追缴ღღ★ღ。
3.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ღღ★ღ,对有组织毒品犯罪的涉案财产等值没收ღღ★ღ、认定违法所得的“高度可能”证明标准问题作出规定ღღ★ღ,旨在依法严惩操纵ღღ★ღ、经营涉毒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ღღ★ღ、恶势力组织及毒黑交织的犯罪团伙等ღღ★ღ,强化对其经济制裁ღღ★ღ。
4.根据刑诉法ღღ★ღ、刑诉法司法解释及2017年“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ღღ★ღ、被告人逃匿ღღ★ღ、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ღღ★ღ,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ღღ★ღ、被告人逃匿ღღ★ღ、死亡情况下ღღ★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及认定违法所得的“高度可能”证明标准问题作出规定ღღ★ღ。
1.新增了关于网络涉毒犯罪管辖问题的规定ღღ★ღ。《纪要》针对当前网络涉毒犯罪的新形势ღღ★ღ,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相关规定ღღ★ღ,结合毒品犯罪特点ღღ★ღ,新增了对此类案件管辖的补充性规定ღღ★ღ。其中ღღ★ღ,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主要适用于引诱ღღ★ღ、教唆ღღ★ღ、欺骗他人吸毒罪ღღ★ღ。
2.对关联案件的并案审理作了更为体系化的规定ღღ★ღ。其一ღღ★ღ,根据毒品犯罪的特殊性ღღ★ღ,明确规定对于共同犯罪ღღ★ღ、上下家犯罪等应当并案审理ღღ★ღ,旨在通过一体打击ღღ★ღ,确保量刑均衡ღღ★ღ、涉毒资产追缴到位ღღ★ღ。同时ღღ★ღ,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ღღ★ღ,规定了其他关联犯罪可以并案审理的情形ღღ★ღ。其二ღღ★ღ,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20条第2款ღღ★ღ,规定检察机关分案起诉的毒品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ღღ★ღ,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ღღ★ღ,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并案审理ღღ★ღ。其三ღღ★ღ,对《武汉会议纪要》关于分案审理的规定作了一定修改ღღ★ღ,将前提设置为因客观原因分案审理且无法并案的情形ღღ★ღ,同时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20条第1款的规定ღღ★ღ,提示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ღღ★ღ。例如ღღ★ღ,对于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ღღ★ღ,即使同犯罪人因相关原因确实无法出庭ღღ★ღ,也应对其供述和辩解进行举证ღღ★ღ、质证ღღ★ღ,而不能仅质证另案裁判文书ღღ★ღ。
关于减刑ღღ★ღ、假释问题ღღ★ღ。《纪要》参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ღღ★ღ、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2021年“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ღღ★ღ、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ღღ★ღ,对《武汉会议纪要》中应当控制减刑的毒品罪犯的范围作了修改ღღ★ღ,增加了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ღღ★ღ,删除了毒枭ღღ★ღ、职业毒犯的表述ღღ★ღ;同时ღღ★ღ,明确规定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毒品罪犯ღღ★ღ,一般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ღღ★ღ。
关于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ღღ★ღ。《纪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ღღ★ღ,对组织ღღ★ღ、利用特定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和特定人员被利用ღღ★ღ、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形ღღ★ღ,作了区别对待ღღ★ღ,要求对前者予以严惩ღღ★ღ。同时ღღ★ღ,针对实践中部分特定人员积极ღღ★ღ、反复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ღღ★ღ,新增对于专门利用自身特殊身体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ღღ★ღ,或者曾在取保候审ღღ★ღ、监视居住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ღღ★ღ,应当从严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ღღ★ღ。人生就是博ღღ★ღ,凯时尊龙官网ღღ★ღ。d88尊龙制药龙头尊龙凯时登录ღღ★ღ。人生就是搏ღღ★ღ,